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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规范投资项目准入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1-29    来源: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

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各街道(镇):

  为促进投资,规范项目准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投资湛江开发区的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及总部经济项目。工业项目指新建或租地建设厂房的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包含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及现代服务业项目。

  二、项目准入流程

  (一)初审

  1.项目接洽

  凡是意向进入开发区的投资项目,由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统一接洽并跟踪服务。

  2.项目洽谈

  由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指派专门部门(专人)对项目进行跟踪和洽谈。洽谈内容:一是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向项目方提供有关开发区投资促进方面的情况及项目方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可公开提供的资料);二是项目方提供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其它有关情况。

  3.提交材料

  项目方明确投资意向后,需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提供《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申报表/服务业项目投资申报表/总部经济项目投资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规范性材料。

  4.组织评估

  一是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收到申报材料后,牵头组织对项目进行分析评估并书面征求区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1)区发改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项目所属产业政策类别、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影响、产业可持续发展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2)区国土局、区住建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容积率、用地规划、选址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3)区经贸和科技局对拟落户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科技创新与研发能力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4)区环保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是否达到减排等约束性要求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5)区安监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安全生产方面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6)开发区国税局、开发区地税局、东海岛国税局、东海岛地税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单位税贡、盈利水平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7)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负责对拟落户项目投资强度、单位产值、企业基础、企业经营能力、资金实力、团队能力、行业地位及市场占有率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8)开发区消防大队、东海消防大队对拟落户项目消防方面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9)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对项目的职业病方面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10)项目涉及其它有关事项,另行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二是组织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三是对需要进一步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组织相关区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5.项目初审

  由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综合准入项目评估意见后,召开组长办公会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二)评审

  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区投资项目准入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1.区投资项目准入评审小组组长由区管委会分管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区发改局、区经贸和科技局、区国土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及税务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区投资项目准入评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别重大项目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区投资项目准入评审小组组长召集,全体成员参加。

  3.项目准入评审会审定后的项目,由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汇总,形成项目准入意见,报区管委会审定。

  (三)审定

  根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会、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制度》、《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集体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制度及其票决制》规定,以下项目须报区党政班子会议审定:

  1.投资总额 1000 万元以上(含)或合同引资 500 万元以上(含)的工业项目;

  2.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含)或合同引资250万元以上(含)的金融、商贸、物流、旅游、文化等服务贸易项目;

  3.填海 100 亩以上(含100 亩,下同)、围海100亩以上、使用海域500亩以上、使用海岸线100米以上的项目;

  4. 工业、商业用地(含仓储物流和商务物流用地)50 亩以上的项目;产业园区出让土地100亩以上的项目。

  三、准入评审后服务跟踪

  1.经审定的批准准入的项目,由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指派专人协助项目方在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

  2.项目工商注册后,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根据项目准入审定意见出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准入意见函》。

  3.项目方凭意见函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供地、报建等相关手续,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派人协助。

  四、解释机关

  本意见由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五、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用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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